潮州市教育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精神,结合市教育局工作实际,经局班子会同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来信处理
1、办公室收到来信应立即登记。登记内容包含:收信日期、编号、姓名、地址、电话、内容摘要。登记后送办公室主任作出拟办意见,根据拟办意见送具体科室办理。
属于反映重大问题的来信应送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各职能科室要将信访记录表及处理结果材料交办公室统一登记上报或存档。
2、来信的处理应按照《广东省信访条例》,坚持方便信访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我局及市直属学校处理范围的信访事项,由对口科室处理;属于县区教育部门及县区属学校处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转给有关县区教育部门处理或由市教育局组织查处。
3、对来信反映的问题,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能够立即答复的,应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姓名、地址不清或有误的除外)。
4、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信访案件应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根据交办机关要求的期限办结,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办理期限。未经批准而延时的,有关人员应负过时责任。
二、来电来访处理
来电来访的处理原则和办法与来信处理相同。工作日期间,由办公室接听电话和接受来访,并报告带班领导,由带班领导按来访事项和反映内容安排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接访,如带班领导外出,则顺延由次日带班领导接替处理。非工作日期间由值班人员接听电话和接受来访,报带班领导安排接访。
三、申请复查与复查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受理单位(科室)复查。
原办理单位(科室)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四、申请复核与复核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复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教育部门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五、信访责任
对信访责任人(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在信访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投诉一经查实,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潮州市教育局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