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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潮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发布:督导室 更新时间:2015-4-10

潮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教育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市教育局名义出台或代上级拟制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  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  局长代表市教育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  各科室和二级机构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聘3名以上在决策事项所涉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要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六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的重大决策议题,由局长确定。

第十八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

(一) 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 风险预测报告;

  (三) 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或合法性审查报告;

  (四) 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

  (五) 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 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承办单位负责人作简明扼要的汇报或说明;

(二)由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三)议题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局长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局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执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执行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议决定程序,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人员负责局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本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或修正的,可以向本局或者执行单位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三十条 本局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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