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潮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定期清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潮州市教育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的总称。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置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力。
第四条 以潮州市教育局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操作程序为:
(一)规范性文件由主管职能科室负责草拟,其他有关科室应予以配合。起草文件的职能科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管职能科室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责或者与其他机关关系密切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的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由督导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是否协调一致等。审查时,起草部门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2)制定依据。起草拟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有关、政策;(3)起草说明。包括制定必要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的情况、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4)解读文件;(5)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各方意见、听证会笔录或网络听证记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三)由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核稿。规范性文件应当逻辑严密,内容相互协调,条文顺序安排合理,条文内容清晰、明确具体,用语规范准确、简洁易懂,前后一致,没有歧义。
(四)经局长会议讨论通过。规范性文件未经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发布实施。必要时,需将集体讨论稿同时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初审。
(五)由本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六)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制定之日起由办公室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共媒体、固定公告栏张贴或刊登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15日上报备案。由督导室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制定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一式3份。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和政策依据;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应当同时附该制定依据。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
(三)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及协调情况。
(四)本部门政策工作机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政府法制部门对教育行政部门草拟的、以政府名义制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时,需要教育行政部门配合的,由督导室负责协调,并协同起草文件的职能科室共同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 年,暂行(试行)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每年由办公室牵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本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备案。
2015年4月1日